根據《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暫行規(guī)定》,國家標準引用團體標準,即團體標準采信為推薦性國家標準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符合體系需求:立足國家標準體系建設需求,針對國家標準體系中缺失的重要標準進行引用。
·尊重團體意愿:在充分尊重社會團體意愿的基礎上,組織團體標準采信工作。
·技術內容一致:采信團體標準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與被采信團體標準技術內容原則一致,可作編輯性修改。
·符合國標范圍:符合推薦性國家標準制定需求和范圍,確保與國家標準的整體框架和要求相契合。
·技術先進引領:技術內容具有先進性、引領性,能夠代表行業(yè)內的先進水平,推動相關領域的技術發(fā)展和進步。
由符合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標準的社會團體制定和發(fā)布,即通過評價符合《團體標準化第 1 部分:良好行為指南》(GB/T 20004.1)、《團體標準化第 2 部分:良好行為評價指南》(GB/T 20004.2)等國家標準的社會團體。
已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發(fā)布,且實施滿 2 年,實施效果良好,以證明其在實際應用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提出采信申請時,應當提交包括采信建議書、版權聲明及專利證明、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及年檢記錄、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證明、團體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相關技術資料及實施情況證明等材料。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國家標準專業(yè)審評機構組織專家開展采信申請的評估,評估通過后進行公示,無異議的才能下達計劃轉化為國家標準。